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着力构建民主开放的党务工作新机制,增强党组织的创新活力,构建和谐校园,结合学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党务公开是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有关法规的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除依纪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将我校各级党组织的决策和决议、干部任免情况等党员群众关心的问题在适当的范围内予以公开,不断增强党组织工作的开放度和透明度。
第二条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增强党的基层组织生机活力的客观需要,是实践党的宗旨、密切党群关系、促进基层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内监督、规范权力运行、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建立实施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学院党委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组织、协调和指导全院各基层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有关任务。各级党组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党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我校党务公开工作的实施范围是:
(一)学院党委各部门;
(二)各分党委、党总支,一、二附院党委;
(三)各党支部。
第五条 我校党务公开的形式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
(一)党内公开的主要形式有党内会议、党内文件、党内通报、发放文件(资料)等;
(二)党外公开的主要形式有公开栏张贴、校园网公布、校园广播、报纸、黑板报宣传等。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
(一)制定目录。承担党务公开任务的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提出拟公开的事项及其范围、形式、时限等内容或方案。按规定可以向党外公开的,应列入党务公开目录。
(二)审核把关。各级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需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党支部党务公开内容送所在党总支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党总支党务公开内容送学院党委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特别重大、敏感的事项,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核把关。
(三)严格程序。具体承办部门应将经审核后的党务公开工作内容,按照规定程序按时进行公开。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可以采取分步分开的办法,先公开初步的方案或意见,听取党员、群众意见并修订后再公开。对于党内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和涉及党员、群众利益的一些敏感问题,有的仅限于党内公开,有的要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公开。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待学校党委作出决定后,按程序公开。
(四)注重反馈。实施党务公开期间,各级党组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五)公开内容的更新和载体维护。各级党组织应明确专人对公开的内容进行定期或即时更新,对公开栏、局域网、互联网等公开载体要安排专人维护,并明确责任,确保党务公开的深入和持久。
第七条 公开内容
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内容,都应当公开。凡属党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内容、凡属党员干部、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与热点问题、凡属全院师生员工应当了解的工作情况都应公开。同时要坚持有利于学院发展稳定、有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的原则,做到公开有效,内容适宜,稳妥慎重。
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党组织重大决策方面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决定、决议的情况通报;
2.学校各级党组织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本部门工作计划的酝酿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3.涉及全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4.涉及教职医护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调整的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5.群众普遍关注问题的重要决策、重大改革措施、重要事项办理及落实情况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6.党委向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
(二)领导班子建设方面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联系点情况;
2.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工作完成情况;
3.领导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情况;
4.领导班子及成员参加党组织活动情况;
5.党委中心组或党组织学习计划和落实情况通报;
(三)制度建设方面
1.党委主要工作制度;
2.党建工作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党委领导机构、职能部门以及基层组织的设置情况;
(四)组织建设方面
1.党员教育、发展和管理情况;
2.评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情况;
3.民主评议党员情况通报;
4.党组织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及情况通报;
5.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通报;
(五)干部工作方面
1.党组织换届征求意见和选举情况公示;
2.干部竞争上岗、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
3.后备干部推荐征求意见及公示;
(六)廉政建设方面
1.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报告;
2.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及测评情况通报;
3.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通报;
4.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5.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情况;
6、党员违纪违法处理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八条 涉及党的秘密事项,或者有关事项尚处在党的秘密阶段,不列入党务公开内容。
第九条 党的秘密事项,应当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或方式,不得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个人名誉权、人格权和隐私权。
第十条 除党的秘密事项或不宜向党外群众公开的事项外,党务工作都应向党外群众公开。必要时,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先行公示,充分听取党员及党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公开的方式。根据学校实际,党务公开可以采取情况通报会、校园网、大屏幕、宣传栏、校报专栏等形式开展,党务公开时间根据所需公开的内容的不同而定。一般不少于1—7天。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委党务公开工作第一责任人。涉及学校党委有关事项公开前,应当报经学校党委书记审核确认批准。
第十三条 党员及党外群众对党务工作如有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学校党委及党务部门应当主动征求、认真听取、积极采纳党员和党外群众及有关方面对党务工作提出的意见。
第十四条 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群众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并将处理和落实情况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二级学院、附院党委及各党总支应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细化各自的党务公开制度及党务公开目录,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纪委、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