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实现我校“十二五”时期“申博”、“申大”奋斗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2010年召开全校人才工作会议以来,学校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才建设工作的意见》及相关附件并抓好落实,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上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我校人才总量少、结构不合理的矛盾还需进一步改善,还存在着人才“不够用”、“不适用”、“没用好”等问题。全校上下要进一步强化“人才强校、人才兴校”意识,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形成“人才是第一资源”共识,从促进加快发展、加强学科专业建设、提升办学实力、实现“申博”、“申大”目标等方面,深刻认识到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努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学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责任部门:宣传部)
二、依托“百人领军人才计划、千人创新创业人才计划”引进高层次人才。从2013年开始,按照《贵州省“百千万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围绕我校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学科的发展急需,采取直接引进或柔性引进方式,力争三年内引进2-4名“百人计划”领军人才,10-20名“千人计划”创新创业人才,带领学科发展,带动团队建设,带来重大项目。加强与全国知名中医药专家特别是院士的联系,力争2013年聘请1-2名院士作为学校顾问或名誉院长。(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学科办、科研处)
三、切实加大博士等高学历人才引进力度。三年内计划引进80名博士,使我校博士总量突破150名,力争实现博士在各类学科的全覆盖。各二级学院和教学部是博士引进的主体,其党政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各二级学院和教学部要主动到博士培养单位广纳人才,切实做到“走出去、引进来”,力争使博士引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职能部门每年目标绩效考核内容。(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学科办、计财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四、设立“黔中学者”特聘教授岗位。引进一批学术造诣深厚、国内外知名度高、能引领学科发展的专家学者为贵阳中医学院“黔中学者”,促进我校在相关学科和领域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院办公室、计财处、科研处、教务处、学科办)
五、加大党政管理人才引进力度。按照《贵州省“六个一批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针对一些专业性强、整体素质要求高、工作急需的岗位,通过定向引进、公开选拔、公开招考等形式,引进一批中层管理人才,引进、选拔一批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的二级学院院长(副院长)、附属医院院长(副院长)、科研院所所长(副所长)。(牵头部门:组织部、人事处)
六、充实党政管理人员队伍。每年按编制缺额情况统一公开招聘管理人员,坚持条件公开、报名公开、考试公开、录用公开、全程监督、择优录用。公开招聘的管理人员原则上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牵头部门:组织部、人事处)
七、加大专业技术人才教育培养力度。继续执行《贵阳中医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培养规定》,加大青年教师教育培养力度。30岁以下具有本科学历的青年教师,三年内须报考硕士研究生。35岁以下(含35岁)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三年内须报考博士研究生。支持鼓励35岁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青年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学校为攻读博士的教师提供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力度,进一步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每年安排一批青年教师到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访问学习或参加学术交流,提升青年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加大硕士研究生培养力度。(牵头部门:人事处;责任部门:计财处、研究生院、教务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八、加大党政管理人员的教育、培养、锻炼、使用力度。每年选派一批管理人员到发达地区和国内外院校进行培训或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的调训任务、挂职锻炼。每年组织一批部门负责人到省外同类高校学习考察。选派管理人员参加党建扶贫、科技帮扶等工作,加强实践锻炼。鼓励管理人员参加学历提升教育,更新观念,提高素质。坚持每年举办处科级管理人员培训班,抓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督学。制定网上在线学习制度,每年举办一次在线远程教育培训班。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员在职学习的有关制度,全面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任务。更加重视年轻干部的成长成才,把一批爱岗敬业、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选拔到处级岗位上锻炼、培养、使用。(牵头部门:组织部;责任部门:计财处、科研处、各二级学院)
九、加大学科专业建设力度。发挥已有的学科专业优势,挖掘支撑学科和新兴学科专业潜力,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出台我校加强学科建设的意见,在人才资源分配、科研平台建设和经费上给予更多的支持。进一步抓紧培育、申报、建设国家重点学科专业、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和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加大支持力度,给予国家重点(培育)学科100万元、省级重点学科及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各60万元、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无建设经费的学科)各30万元的建设经费,力争三年内建成国家重点学科1个、申报国家重点学科4个,省级特色重点学科5个,省级综合改革试点专业2个。(牵头部门:学科办、教务处;责任部门:计财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进一步推进教学团队、教学拔尖人才建设。以学科、专业、课程群或课程为基础,每年遴选3-5个具有特色的校级教学团队,给予每个团队每年3-5万元建设经费,通过两年建设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成为省级教学团队。每两年遴选教坛精英2人、教坛新秀3人,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的奖励。教坛精英每人给予1万元工作经费。三年内培育、建设1-2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牵头部门:教务处;责任部门:计财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力争主导或参与省内中医药、民族医药领域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三年内培育、申报、组建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5个、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2个,力争申报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1个。三年内新增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1-2个,建立1-2个院士工作站,争取建立1个以上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建设校级科技创新团队3个,新增省级创新团队2个,力争三年内获得教育部科技创新团队1个。对评审认定的校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学校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评审认定的校级科技创新团队,学校给予5万元的经费资助;对获得的省部级科技创新团队,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牵头部门:科研处;责任部门:科研实验中心、学科办、计财处)
十二、积极推进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建设。三年内完成我校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园)建设,将其打造为我省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和高技术产业辐射的重要基地,成为我省中医药(民族医药)创新创意创业的高地,以科技创新促进学校转型发展。(牵头部门:科研处、教务处;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三、加强产学研一体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与各级政府和企业的联系,积极参与国家和省市两级政府开展的“科技特派员”活动及“百名教授、博士进企业”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科技需求,帮助企业解决科技难题,与企业联合申报国家及省市两级重大科研专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和水平。(牵头部门:科研处;责任部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四、加强省级人才基地建设。加强现有省级人才基地建设,加大经费投入。主动参与省级人才项目竞争,争取获得省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的政策倾斜和经费支持。积极申报新增人才基地建设,力争三年内获得1-2个省级人才基地。(牵头部门:组织部;责任部门:学科办、计财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五、树立人才优先发展理念。在高层次、高水平人才引进培养等方面优先投入,舍得投入,为人才建设提供经费保证。健全完善保障人才优先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管理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大胆选拔优秀人才进入各级管理岗位,或担任学科、学术带头人。进一步加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的建设与投入,优先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教学科研服务。现有教学科研实验平台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运行机制,为加强人才建设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实现人才优先发展。(牵头部门:学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责任部门:计财处、科研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业务设备科、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十六、加强人才经费投入和保障服务。学校设立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每年投入800万元引进、培养人才。按照《2013年贵阳中医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规定》落实引进人才的购房补贴、安家费、人才津贴、科研启动金等相关待遇。对引进博士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内提供新校区一套公租房免费居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多种渠道和方式帮助引进人才解决配偶工作,协助解决子女就读问题,为引进人才解决后顾之忧。建立高层次、高学历人才定期休假制度。(牵头部门:计财处、人事处;责任部门:院办公室、后勤管理处)
十七、统筹推进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成立学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是全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院长是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主要负责人是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对人才的服务职能,切实抓好协调、服务、保障工作。建立经费使用的绩效评估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能。将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纳入每年目标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营造有利于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的良好环境,形成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科研部门牵头抓总、发挥各职能部门服务作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职责明确、全校上下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牵头部门:学校人才建设和科技创新领导小组;责任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科研处、各二级学院、教学部)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