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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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贵阳中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3-09-24浏览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党委工作机制,提高学校党委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印发<中共贵州省第十一届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党发[2013]9号)及有关党内法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全校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全面领导学校各方面工作。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支持校(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  学校党委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贵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在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行使党代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学校党委书记负责党委全面工作,党委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

    第五条  学校党委的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组织实施中央、省委、上级党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人才、学科、教学、科研、医疗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干部。

    ()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加强学校各级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 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制定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有关制度。

    () 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发挥积极作用。

    () 对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研究讨论对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办法。

    (九)向学校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

    (十)对必须由学校党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第三章  议事和决策

     

    第六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凡属学校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学校党委委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学校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七条  学校党委决定重要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八条  党委会议事决策

    (一)学校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两次。贯彻中央、省委重要指示精神以及研究紧急事项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党委办公室一般提前一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通知参加和列席人员。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学校党委会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并在会前征求院长的意见。凡涉及学校发展重大问题以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议题,办理部门应提供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等书面论证材料,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在会前3日报送党委办公室。其他议题(干部议题除外)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部门应在会前1日将书面材料报送党委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议题后报党委书记审定。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未列入议题临时动议的,党委会原则上不作讨论。

    (三)学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特别重大问题,如有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会前征求其意见,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四)学校党委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内容,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和会议纪要工作。

    (五)重要问题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党委书记或书记委托的会议主持人应在充分听取参会党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学校党委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重大问题可实行票决制。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除有明确规定外,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人数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七)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的规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八)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党委委员要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应由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干部事项除外),由党委办公室进行督查,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议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学校党委中心组学习

     

    第九条  学校党委中心组主要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组成,党委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委组织部部长、党委宣传部部长、党委统战部部长、院纪委副书记、院团委书记、社科部主任及各二级学院党委、各党总支书记参加,也可根据学习需要适当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学校党委中心组设组长、副组长和学习秘书。组长由党委书记担任,主要负责审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专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副组长由分管宣传思想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主要配合组长抓好学习的组织工作。学习秘书由党办主任和宣传部长兼任,其职责是做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

    第十条  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学校实际,每年由党委宣传部草拟年度学习计划和季度学习安排,党委办公室提出每次中心组学习时间、内容建议,按程序报中心组组长审定后印发中心组成员。宣传部负责学习记录与考勤,专题发言提纲、论文的收集及提供必要的学习材料,草拟年初学习计划和年终学习总结;党委组织部负责修订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党委组织部与宣传部一起负责党委中心组学习档案建设。

    第十一条  党委中心组每年要集中一定时间学习,每季度集中学习不少于1次。中心组成员学习时,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每次集中学习都要围绕12个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认真研讨,深入开展学习讨论和交流。中心组要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创新和丰富学习方法,组织好专题讲座、辅导报告和重点发言,进一步推动中心组学习成果的宣传和运用。

    第十二条  根据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工作需要,中心组成员要制定个人自学计划,每年要重点研读12本理论著作,坚持作读书笔记,撰写学习心得。中心组组长要对中心组成员的自学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十三条  党委中心组每次集中学习,校报要视情况作宣传报道。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学习的中心组成员,事前要向中心组组长请假,事后以适当方式补课。

     

    第五章  民主生活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召开时间按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安排进行。

    第十五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是:对照检查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情况,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的情况,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对照检查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以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要求对照检查的其他情况等,实事求是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民主生活会应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会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对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由院纪委、党委组织部梳理汇总后,报党委书记并反馈其他党委委员。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在民主生活会前要与其他党委委员谈心,沟通思想,指出问题,提出要求;班子成员之间要相互谈心交心,增进了解;党委成员也可与分管部门及联系点的主要负责同志进行谈心,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召开前,党委班子成员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结合个人思想工作实际,撰写发言提纲,进行自我剖析,并提出对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的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前15天,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送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并邀请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同志到会指导;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告及会议记录,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

    第二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责任分解,由各位党委委员按照分工认真研究改进。

     

    第六章  联系群众改进作风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要把群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始终关注全校教职医护员工生的发展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探求解决办法,寻求化解矛盾,推动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认真落实校领导联系各二级学院、基层党组织制度。党委成员每年到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辅部门、后勤保障部门调研不少于4次。调研要明确主题,摸清情况,找准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重大问题报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处置。学校党委每年集中听取校领导调研情况汇报不少于2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集中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问题,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公务接待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压缩会议数量和规模,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举办会议要厉行节约,不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纪念品。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关于精简文件简报要求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公文审批程序。

    第二十五条  以学校党委名义制发的涉及学校发展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须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由党委书记签发。学校党委、行政联合下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和院长联合签发。以党委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签发。以党委内设机构名义及纪委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分管的党委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后,党群机构的干部以党委名义任免,由党委书记签发文件;行政干部以学校行政名义任免,由院长签发文件。

    第二十七条  已全文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学校党委办公室不再转发、印发。职能部门以内部通知形式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再以学校党委或学校名义发文。

     

    第八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坚持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时常“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党委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要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委书记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  学校党委及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中央、中纪委、省委、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监督检查全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处以上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五)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加强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及时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党代会代表报告工作、党委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专题报告上级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班子成员要带头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相关制度,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章  督促检查

     

    第三十三条  党委书记对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负总责。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后,各位党委委员应按工作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及督促检查,有关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学校党委汇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上级组织和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党委书记及副书记对办理落实工作作出批示要求后,相关党委委员应及时牵头研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办理,一般应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及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党委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各位党委委员要组织、领导、督促分管部门及联系点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办公室、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督查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党委会议报告;同时纳入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管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