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加强目标绩效考核精神,按照《中共贵州省委教育工委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实行省直高等学校加快发展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意见》(黔教<委>组发〔2011〕16号)和《省委教育工委 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全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厅属高职院校加快发展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的通知》(黔教<委>组发〔2013〕34号)相关要求,为深化学校改革,切实加强目标绩效考核,推动学校加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绩效考核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和要求,围绕全校工作要点,切实履行职能、服务大局、突出重点、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加快发展。
第三条 目标绩效考核实行部门班子负责制,以目标绩效为依据对各部门班子进行奖励或惩戒,进一步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使全校各部门目标明确,责任清楚,不断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效率,促进发展。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 成立贵阳中医学院目标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学院班子其他成员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组织领导学院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制定相关制度,研究和决定目标绩效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目标办”),目标办设在党委办公室(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目标绩效考核办公室)主任担任目标办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目标办成员。
目标办职责:完成目标绩效考核的日常工作和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协调、督促、指导、检查各部门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第三章 目标内容
第五条 目标内容由共性目标和业务目标两大部分组成。共性目标主要指各部门自身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目标;业务目标主要指各部门所担负的业务工作和学校要求完成的相关工作任务。每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下达的加快发展目标作为重要内容分配进共性目标或业务目标。
第六条 目标制定坚持整体与分担相结合、可行性与进取性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整体与分担相结合,就是学校年度总目标任务要分解到各部门,各部门目标共同构成学校当年总体发展目标;校机关党群、行政部门党建、人才、科研、教学等相关目标分解到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有关目标共同组成党群、行政部门对应目标。可行性与进取性相结合,就是目标的制定,既要考虑顺利完成任务,更要立足于加快发展,勇于进取作为,“跳一跳摘桃子”,各项目标在质和量上均比上一年有所发展和提升,增比进位。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就是各部门目标任务要凝练和坚持一些好项目、好做法,又要勇于创新,提升效益,打造和形成工作新品牌。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就是原则上各部门目标由各部门首先提出,然后由目标办根据学校加快发展的总体需要进行规范,经领导小组审核,报党委会通过后下达执行。共性目标主要由目标办会同学院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机关党总支、纪委、监察室、保卫处等共同制定,下达各部门执行。
第七条 目标任务的制定要明确具体、突出重点,要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能量化的目标必须量化,不能量化的目标要有定性要求。
第四章 目标的执行
第八条 每年3月之前,由各部门提出当年业务目标,目标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共性目标;4月之前,研究确定各部门目标任务,签订目标责任书;9月份各部门进行半年目标自查,目标办开展中期检查;12月底各部门形成目标自查报告报送目标办;次年1月,组织进行目标年终考评。领导小组及目标办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各部门目标进展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九条 为维护目标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调整。特殊情况个别确需调整的目标项目,必须于当年9月前,由承担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并报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调整实施。每年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下达的加快发展目标超出我校制定的目标范围,目标办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将超出目标范围的指标内容分配到有关部门,并在考核中适当增加评分权重。
第十条 目标制定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签订目标绩效责任书。各部门应将部门目标分解落实,确保目标任务落实到人、责任到岗。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目标考核的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目标执行第一责任人。对影响目标实施进度和绩效的部门和班子,要进行问责,对出现问题放任不管,或相同问题反复出现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中要从重扣分。
第十二条 对涉及多部门承办的目标,由主办部门牵头,主动会商协办部门共同办理,协办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主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对涉及机关党群、行政部门与各二级学院共同承担的目标,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目标任务高质量完成。
第十三条 工作资料是目标绩效考核达标的重要佐证材料,在目标实施过程中或目标任务完成后,要对形成的有关文件、报告、图片等资料按照规范化要求及时收集、分类、整理归档。
第五章 目标考核
第十四条 目标考核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目标办按照相关要求组织实施。考核内容为领导小组下达的共性目标和各部门负责人与领导小组签订的业务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目标绩效考核采取学校领导考核、部门相互考核、满意度测评和目标办考评组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领导对各部门考核、部门相互考核、满意度测评各占10分,目标办考评组考核占70分。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考核和部门相互考核召开测评大会进行,由学校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为各部门班子打分。满意度测评由目标办牵头组织,通过问卷调查等形式,向服务对象调查各部门班子的满意度;满意度测评每年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
第十七条 各部门绩效目标总分为100分,其中共性目标30分、业务目标70分。共性目标各项分值由领导小组确定,每年以目标考核评分表的形式单独公布。业务目标各项分值由主办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目标办报领导小组审定。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由目标办考评组考评后按80%计入总分。
第十八条 实行重大事项加分和扣分制度。各部门承担的工作获得中央和国家部(委、局)和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在全国、全省工作会上经验交流发言,产生重大的正面社会影响被全国性主流新闻媒体宣传介绍等,予以加分。发生重大安全稳定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教学事故,班子成员发生与履职相关的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以及发生其他对学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应该扣分的事件,予以扣分,且班子成员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加分项目由各部门自行申报,扣分事件由学校纪委、监察、保卫、宣传等部门提供,统一由领导小组审定,在一定范围公示后执行。加分和扣分均从总分中加减。
第十九条 目标绩效考核方式和步骤:1、部门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经学校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目标办;2、考核组现场检查,部门按照目标内容向考核组逐项提供完成目标任务的最直接、最主要依据,考核组通过听、看、查、访、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评分;3、目标办将相关材料提供各部门相互考评打分;4、院领导班子对各部门目标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考评打分;5、目标办进行综合汇总,提出初步考评意见;6、领导小组对考评意见进行讨论、审定。校内考评工作要在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对我院加快发展绩效目标考核前完成。
第二十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等次, 90分(含)以上可以评为优秀,但优秀比例不超过所有考核部门数量的30%;90-80分(含)为良好;80-70分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较差。
第六章 创新与进步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创新,每年设创新奖3-5名。工作中积极扩大开放,努力改革创新,绩效显著,在全国同行业、同系统处于领先地位,得到行业和社会广泛好评,树立了良好形象,可申报创新奖。
第二十二条 倡导和表扬增比进位,每年设进步奖3-5名。承担的工作与前一年比较绩效显著进步,在省属高校排列位次明显前移,在全国或全省相关工作会议上以学校名义进行经验交流,可申报进步奖。
第二十三条 创新奖和进步奖单列,提交年度目标自查报告时申报。创新奖和进步奖可一个部门申报,也可多部门联合申报。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在全院进行通报,表扬先进,批评后进。每年从获得优秀的部门中按照考核综合得分遴选前10名左右部门班子分一二三等进行表彰,并列出专项经费,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部门班子成员给予奖励。创新奖和进步奖单列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还将作为各部门班子成员各类评优评模、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下等次的部门,其班子成员一般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模;长期完不成目标任务的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班子成员进行通报批评、个别谈话、诫勉谈话直至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目标办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及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